关于规范省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管理的通知

各市科委(科技局)、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自1990年以来,全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正逐步健全并趋于完善。然而,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近年来许多经认定的省高新技术企业因发展的需要,相继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企业性质、名称和经营范围的变更手续,并提出了更改省高新技术企业名称的要求。根据《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01]20号)的有关精神,为进一步加强、规范省高新技术企业的监督与管理,经研究,特对省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更名分类:

(一)企业生产、经营范围未改变且企业未重组的更名;

(二)企业已重组或企业生产、经营范围已改变的更名。

二、省高新技术企业更名,实行常年受理、及时审查,对仍然符合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即行批准、给予换发证书的办法。

三、企业申请更名,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申请书》(见附件);

(二)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三)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已办理上述变更手续后的企业资产负债表与损益表;

(五)已改制企业的上级有关部门批件与经批准的改制方案复印件;

(六)省科技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四、各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对企业所申报的更名申请材料的完备性与真实性进行初审,签署意见后(如属本通知第(二)类更名企业,还需征求同级税务机关意见),报送我厅。

五、对于本通知中第(一)类更名企业,我厅进行书面材料审查,合格后即由我厅发文、换发证书;对于第(二)类更名企业,我厅将在必要时组织相关专家对企业进行实地审查,合格后,由我厅发文、换发证书。

六、企业在申请更名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用其它欺诈手段骗取批准更名的,则按浙政办发[2001]20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浙江省科技厅

二00一年六月二十日

附:

1、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申请书

2、建议提供更名材料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