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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科技局、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
自1999年以来,我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已先后认定了209家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并制定了《温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实施意见》。然而,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近年来许多经认定的市高新技术企业因发展的需要,相继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企业性质、名称和经营范围的变更手续。为作好上述企业的更改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名称工作,根据《温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实施意见》的精神,参照省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规范市高新技术企业的监督与管理,经研究,特对市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更名分类:
(一)企业生产、经营范围未改变且企业未重组的更名;
(二)企业已重组或企业生产、经营范围已改变的更名。
二、市高新技术企业更名,实行常年受理、及时审查,对仍然符合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即行换发证书的办法。
三、企业申请更名,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温州市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申请书》(见附件);
(二)温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更名核准通知书、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前后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企业上年度资产负债表与损益表;
(五)已改制企业的上级有关部门批件与经批准的改制方案复印件;
(六)其它材料可以证明企业科技进步的材料。
四、各县(市、区)科技局、温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对企业所申报的更名申请材料的完备性与真实性进行初审,签署意见后并征求同级税务机关意见,报送市科技局。
五、市科技局对申请更名企业,主要依据书面申请材料,对于第(二)类更名企业,在必要时组织相关专家对企业进行实地审查;申请材料和实际情况符合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企业,由温州市科技局换发认定证书。
六、对已被认定为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原则上按照省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管理办法进行更名认定,市科技局不在负责更名和换发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
七、企业在申请更名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用其它欺诈手段骗取批准更名的,则按《温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附:温州市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申请书
温州市科学技术局
二○○五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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